“破产”,是指当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或者有达到破产界限风险的时候,通过法院对债务人实施的概括性清算,或者挽救性程序的统称。
一、企业破产的“三驾马车”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分为三种,一是破产重整,二是破产清算,三是破产和解。其中,立法者对于破产重整程序寄予厚望,在《企业破产法》中,紧接总则部分,将其规定于第八章。
二、什么是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指经债务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通过重整计划的制定和分组表决,对那些具有再建希望和挽救价值的债务人企业,进行营业重组和债务整理,使其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破产预防程序。重整成功后,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不再清偿,企业依然存续。如:河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通过预留共益债解决挂靠项目工程款支付障碍,为建筑企业重整闯出新路。
三、什么是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在债务人达到宣告破产的界限后,依法宣告其破产,对其全部财产进行变价,并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程序性制度。破产清算的最终结果是,企业法人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在企业财产及其营业不能整体转让时,企业组织体也随之解散,使企业规范退出市场。如:平顶山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府院联动妥善安置职工,推动国有“僵尸企业”依法有序出清。
四、什么是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是指经债务人申请,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作出破产宣告之前,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清算,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按照多数表决规则达成中止破产程序的协议,并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程序性制度。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都是挽救债务企业的司法程序。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企业重新获得全部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支配权。如:河南某肥业有限公司南乐县某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转和解案,“执转破”案件成功和解,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企业双赢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