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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的那些事(二) ——“执转破”“破”解执行难

  发布时间:2022-10-26 08:44:34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首次规定执行转破产制度,该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执行案件中大量“僵尸企业”因执行困局所造成的案件积压,是民事诉讼制度与破产制度衔接的重要环节,是真正实现灵活的市场退出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什么是“执转破”

    “执转破”,是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的简称,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界限、符合破产条件,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后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制度。

    该制度是全面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有力抓手,更是破解“执行难”的更要举措。

    二、“执转破”对债权人的好处

    作为职工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法关于职工债权优先顺位清偿的规定,维护自身作为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普通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等规定,填补偿债缺口,提高债权清偿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普通债权人,还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打破执行程序中的清偿顺位,按比例获得公平清偿,维护作为后顺位查封的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追究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责任。

    三、“执转破”对企业和市场的好处

    作为企业,企业目前虽遭遇财务困难但仍具有市场价值,借助“执转破”重整或者和解,可以盘活企业资产、提高管理水平、完善财务结构,使企业恢复生机,重新生产经营。

    作为正当经营的股东,可以通过“执转破”寻求有限责任保护。

    作为市场优化,可以通过“执转破”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资源的更有效配置。

    四、“执转破”的启动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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