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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法院法官给您讲讲关于“破产”的那些事(三) ——破产法律保护的“四个面孔”

  发布时间:2022-10-31 14:40:51


    目前,社会对于破产法律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普遍存在着误读、误解。从事破产法律业务的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和研究人员,也常常称自己为“破人”,把所从事的破产法律业务、理论研究等事项称为“破事”。这种状况更导致破产法律制度的社会地位不高,大家持排斥心理,认为破产不是“好事”。

    一、破产法律保护的“四个面孔”

    而事实上,根据实务界权威观点,破产法律制度,是保护性质的法律制度。他有保护的“四个面孔”。一是平等保护债权人,让所有债权人能够平等受偿;二是保护善良、守法的债务人,赋予债务人债务豁免权;三是保护善良、守法的债务人,使其有接受社会救治的权利;四是保护债务人的员工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债权人利益保护:保护债权人平等受偿

    如果没有破产法律保护,当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的时候,各个债权人为了各自的个人利益,会对债务人的财产抢先起诉、抢先审判、抢先执行。抢先不到的,就会想办法拖延其他人起诉、拖延审判、拖延执行、重复查封等,形成各种乱象。破产法律保护,则不是仅保护个别债权人的利益,他通过债权申报程序,在明确债权后,按照债权比例平等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保护所有债权人平等受偿。

    三、市场经济维护:保护债务人债务豁免权利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必须要保证投资的活跃。而投资和经营,在出现判断错误时,企业就会出现风险,就可能陷入破产。因此,为了活跃投资,就要有一个分散投资者投资风险的办法。根据有限责任制度,企业的投资者在陷入破产时,可以仅以出资形成的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或者以自己承诺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市场主体救治:保护债务人接受社会救治

    通过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方式,可以对危困企业进行救治。以市场化和法制化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救治,实际上就是对市场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盘活经济主体。经过救治的企业,重返市场经济的战场,因为有相关成功和失败的战斗经验,能够涅槃重生,取得更大的社会效益。

    五、社会稳定和谐:保护债务人职工合法权益

    在债务人陷入破产困境后,债务人的职工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往往涉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应当妥善处理。根据破产法律相关规定,可以优先保护职工的工资和相关社会保障福利。把职工的利益保护好,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的平稳发展,就多了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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