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豫0122破11号之一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9日受理申请人李彦荣申请被申请人郑州鸿鑫养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指定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经郑州鸿鑫养殖有限公司管理人调查,郑州鸿鑫养殖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等财产,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郑州鸿鑫养殖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郑州鸿鑫养殖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该公司的破产程序也符合法定的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裁定宣告郑州鸿鑫养殖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郑州鸿鑫养殖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