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0122破1号
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刘书岭申请被申请人河南金马肥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依法指定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河南金马肥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4月14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东风南路东站南街升龙广场1号楼B座21层;邮编:450000;联系人:刘惠宾,联系电话:13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河南金马肥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4月18日上午9:3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311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