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22破1号之四
申请人: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王廷玉。
2021年3月30日,本院根据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指定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22年7月26日,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可能性,请求宣告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破产,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裁定宣告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破产。
2023年3月29日,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23年3月28日经本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工作可完成。据此,请求本院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进行分配,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案件受理费64 840元,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王云单
审 判 员 王 娜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夏宝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