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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帮忙捎东西 发生误会滋事端

  发布时间:2010-07-28 09:17:57


    昨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寻衅滋事犯罪案件。被告人杨某因误会对帮其捎电饭锅的公交车司机及售票员大打出手,造成被害人受伤,事后,被告人杨某主动赔偿被害人14000元,双方已和解。最终,被告人杨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9年1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的亲属在中牟县郑庵镇小庄村让由此经过的三路公交车司机袁某及售票员孟某给在中牟县城的杨某捎带电饭锅,并约定12时55分在县城妇幼保健院门口交货。当日13时许,因杨某未按时接货,被害人袁某驾驶公交车拉着其他乘客离开了妇幼保健院,杨某却以为司机及售票员故意想把电饭锅据为己有,遂急匆匆赶到三路公交车的终点站自由贸易区,拿回电饭锅并不顾袁某及孟某的解释记下该公交车车牌号后离开。后袁某驾驶公交车行至妇幼保健院时,杨某上车并不顾袁某及孟某的再次解释,坚持电话联系人在郑庵镇小庄村三路公交车站牌处等待。当袁某驾车行至小庄村站牌处时,杨某呵斥袁某,要其到自己跟前坐下,遭到拒绝后,杨某遂将袁某拉下车,伙同在场村民杨某等人不由分说就对袁某拳打脚踢,致使袁某受外力作用致左上颌骨之额突骨折。2010年1月11日,被告人杨某赔偿袁守强14000元,双方已和解。

    中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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