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22破2号
申请人:郑州赛依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郭洪魁。
2023年3月15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冯国岭的申请,裁定受理郑州赛依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依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3月16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指定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为郑州赛依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3年6月14日,管理人以赛依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重整、和解条件和情形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赛依德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赛依德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31日,由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红芳,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为郑州市中牟县汽车产业集聚区(东风路办事处盛园路与康平路交叉口东南角)。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部件开发、生产销售;车身设计加工;车用除霜器、散热器开发、生产、销售;燃油加热器开发、生产销售;机电产品、五金刀具、环保设备、非标设备制作、精细化工。
2023年6月10日,河南兴润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管理人的委托,出具了豫兴审字【2023】第GA-1062号赛依德公司破产清算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该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3月15日,资产总额为20,467,591.47元,负债总额为56,244,429.42元,所有者权益为-35,776,837.95元,资产负债率274.8%。
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赛依德公司现有破产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赛依德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郑州赛依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陈怀杰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