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0122破4号之二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7日受理申请人陈何申请被申请人郑州三乐侗禾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指定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经郑州三乐侗禾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调查,郑州三乐侗禾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未发现有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本院认为,郑州三乐侗禾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郑州三乐侗禾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裁定宣告郑州三乐侗禾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郑州三乐侗禾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