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22破1号
2023年3月3日,本院根据刘书岭的申请裁定受理河南金马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依法指定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本院查明:截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共有1名债权人刘书岭向金马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额为318,000元。金马公司管理人经审查,确认刘书岭债权额为318,000元。金马公司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上述债权均无异议。2023年7月28日,金马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金马公司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人刘书岭的债权无异议。金马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对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债权人刘书岭的债权(详见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陈怀杰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