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0122破7号之二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6日受理申请人娄渊蛟申请被申请人河南省兴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指定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经河南省兴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调查,河南省兴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房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河南省兴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河南省兴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3年8月3日裁定宣告河南省兴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河南省兴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