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22破7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省兴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8月2日,河南省兴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河南省兴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请求宣告河南省兴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河南省兴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河南省兴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在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马铁栓认缴出资额153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51%;股东魏柯辛认缴出资额147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49%。经营范围为从事生态农业、林业、牧业及节能环保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农副产品的收购,加工及销售;蔬菜、水果、花卉的种植、加工及销售;农业观光旅游景区运营与管理;酒店管理;会务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经查明,河南省兴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目前的债务为1641987.85元。经管理人调查,河南省兴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房产、车辆等财产。
本院认为,依据河南省兴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对河南省兴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资产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河南省兴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河南省兴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河南省兴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宣告河南省兴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提请终结河南省兴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河南省兴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河南省兴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审 判 员 王 娜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少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