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22破1号之一
申请人:刘书岭,男,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郑庵镇刘巧村123号,身份号码41012********。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攀攀,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金马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城关镇解放南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648649172。
法定代表人:张春玲。
2023年3月2日,申请人刘书岭以河南金马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金马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3年3月3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金马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3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04年6月18日,营业期限为2004年6月18日至2024年6月17日,住所地为郑州市中牟县城关镇解放南路73号。经营范围为:农用复合肥、复混肥料、BB肥的生产和销售(凭有效生产许可证经营、未经审批不得经营)及其它化肥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管理人核查发现:金马公司向管理人交接的现金账、银行账、总账、分类明细账均存在缺失情况,且可能存在大额财产去向不明的情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本案中,金马公司存在大额财产去向不明的可能,且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未能向法院、管理人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应当驳回刘书岭对金马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书岭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陈怀杰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