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22破9号
2023年8月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的申请,裁定受理中牟世纪花园超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指定河南佐相律师事务所为中牟世纪花园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本院查明:截至中牟世纪花园超市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2023年9月26日),共有1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8,020,018.44元。管理人审查后,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管理人复核后,确认该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为7,983,761.05元。债务人、债权人对复核后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2023年10月8日,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及会后管理人复核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的债权均无异议。管理人申请本院对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的债权(详见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审 判 员 王 娜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志丹
附:无异议债权表
中牟世纪花园超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无异议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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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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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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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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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果(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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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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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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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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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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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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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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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0018.44
(本金6271250.37,利息/违约金1015690.75,迟延履行期限债务利息674943.32,案件受理费53134,保全费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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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3761.05
(本金6271250.37,利息/违约金979433.36,迟延履行期限债务利息674943.32,案件受理费53134,保全费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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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7308817.73元;
劣后债权674943.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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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期限债务利息系劣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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