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0122破18号之二
本院审理的吕会霞申请郑州靓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清算, 郑州靓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其不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裁定驳回吕会霞对郑州靓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