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22破19号
2023年8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徐国良申请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指定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为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截至2023年10月11日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共有徐国良1名债权人向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443665.00元。经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审查,确认徐国良的债权总额为443665.00元。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未提出异议。2023年10月20日,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
本院认为,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时,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均未提出异议。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对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徐国良的债权(详见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审 判 员 常亚杰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少卓
附: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郑州市嵘辉门业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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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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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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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总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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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核查确认总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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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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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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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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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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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665.00(包括本金30万元、利息136950元、诉讼费29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8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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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665.00(包括本金30万元、利息136950元、诉讼费29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8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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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439850.00元;
劣后债权38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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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为劣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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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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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6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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