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22破14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省鸿运来果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万邦水果批发市场 B15 区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伟。
2023年11月6日,申请人河南省鸿运来果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来公司”)以其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2023年8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牟县泰和果品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鸿运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31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指定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为鸿运来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琚现美。
截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2023年10月18日),共有一名债权人中牟县泰和果品商行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26,217元。管理人经审查,确认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为24,019元。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核对,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本院已对无异议债权裁定确认。2023年10月18日,债务人鸿运来公司与债权人中牟县泰和果品商行经协商,就双方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本案中,债务人鸿运来公司与债权人中牟县泰和果品商行就债权债务的处理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债务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河南省鸿运来果蔬贸易有限公司与中牟县泰和果品商行于2023年10月18日达成的和解协议;
二、终结河南省鸿运来果蔬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审 判 员 王 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