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0122破19号之二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0日受理申请人徐国良申请被申请人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指定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0.01元,未发现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本院认为,依据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对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资产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裁定宣告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