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22破19号之一
申请人: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11月7日,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管理人调查,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名下资产10.01元,负债443973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提请人民法院宣告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在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王旭认缴出资额250万元,持股比例50%,吴甫江认缴出资额200万元,持股比例40%,郭杰认缴出资额50万元,持股比例10%。经营范围为:木门、家具的加工与销售;装饰材料销售。经管理人核查,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目前的债务为443973元。经管理人调查,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0.01元,未发现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
本院认为,依据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对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资产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宣告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破产,并提请终结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郑州嵘辉门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审 判 员 常亚杰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少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