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22破2号之二
申请人:郑州赛依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郭洪魁。
2023年11月6日,郑州赛依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郑州赛依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郑州赛依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依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其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现场出席会议18人,通过微信参加表决2人。同意人数17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85%,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78.85%。
本院认为,根据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及表决情况,管理人提请认可的《郑州赛依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内容、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郑州赛依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陈怀杰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志丹
郑州赛依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会议:
2023年3月30日,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0122破2号决定书,依法指定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担任赛依德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截至本次会议召开,管理人对赛依德公司的债权申报审核、破产财产调查基本完成。管理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9条、第110条、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拟定了本分配方案。
一、破产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国家相关政策进行公平、有序的分配。
二、本案破产财产分配的条件和方式
(一)本案破产财产分配的条件
1、本案债权经过各债权人依法申报、管理人审核、债权人会议审查和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2、完成资产催收及变现工作;
3、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和法院裁定确认。
(二)本案破产财产分配方式
1、分配采用货币形式分配。若赛依德公司部分资产(应收账款等)无法变现,针对该部分资产则以实物分配为主。
2、根据破产财产状况,实行一次分配。
3、分配方案实施的时间,自管理人发布最终分配公告起一个月内完成全部分配工作。
4、分配提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按比例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三、破产财产
赛依德公司名下厂房租赁收益及现有全部资产拍卖所得款项,以拍卖或变价结果为准。若后续发现赛依德公司存在其余资产的,仍按照本方案执行。
四、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履职以来,共产生296097.87元的破产费用,用于支付每月电费、税费、聘用人员费用、购买车辆保险及其他用于办理事务的花费。具体如下:
破产费用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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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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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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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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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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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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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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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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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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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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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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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7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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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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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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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清洁、卫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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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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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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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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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税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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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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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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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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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正常执行职务费用(包含刻章、邮寄、打印、公告、差旅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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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3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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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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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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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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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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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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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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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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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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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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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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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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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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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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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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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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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未变现完毕暂未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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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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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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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未变现完毕暂未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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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因资产暂未拍卖或变卖完毕,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金额暂无法完全确定,待资产变现完毕后另行公示。
五、参加分配的破产债权情况
1、已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裁定确认的赛依德公司全部债权(现有债权明细详见附表)。
2、预留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可以补充申报,考虑到可能存在在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的情形,需预留可能增加的债权数额;另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之内管理人仍然需要处理衍生诉讼以及其他相关破产事务,考虑到可能产生新的破产费用亦需预留管理人日常执行职务的金额;综上需预留50万元破产费用。
以上预留资金待相关事宜处理完毕后,剩余部分仍然按照本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进行二次分配。
六、分配顺序
对赛依德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对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做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优先受偿后,对剩余财产金额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后,根据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债权;
2、税款;
3、普通债权。
特别提示:鉴于目前破产财产尚未变现,如果经拍卖、变卖后的财产金额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七、分配时间
本方案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管理人完成破产财产的清收及变价工作后,制定分配方案的具体实施方案向债权人公示(实施方案不再表决),及时按债权人提交的《债权人信息确认书》中载明的账号,实施转账支付。若债权人原提供的《债权人信息确认书》的账号信息发生变动,请在本次会议结束后7日内书面向管理人提交新的账户信息。
以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
郑州赛依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