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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16 11:03:19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122破10号之二


申请人:河南元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11月4日,河南元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河南元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三次临时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河南元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昊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3年11月1日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其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别提交债权人审议并表决通过。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审议及表决情况,管理人提请认可《河南元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河南元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杨景慧

        

      常亚杰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刘志丹

河南元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23]元昊破管字第3号

各位债权人:

河南元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河南申筑建筑有限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河南元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豫01破申2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元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元昊公司”)破产清算,并作出(2022)豫01破申2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2022)豫0122破10号决定书,指定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为河南元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9条、第110条、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拟定了本分配方案。

一、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国家相关政策进行公正、合法的分配。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

采用以货币形式分配的方式,若管理人在本次会议后又追回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则根据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规定进行追加分配。

三、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及财产总额情况

(一)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截至2022年11月1日,已申报的普通债权人2人,经管理人认定的债权有:2笔普通债权,认定普通债权总额为961541.61元。

(二)参与债权分配的财产情况

截止2022年11月11日,元昊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为:元昊公司在河南中牟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余额17308.23元。

2023年6月14日,管理人前往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账户余额共计17332.16元转入了管理人临时账户。截止2023年7月6日,管理人临时账户中共有17333.16元。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数额

(一)破产费用的分配

各项破产费用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破产财产优先受偿。

1.破产费用

截止2023年6月28日已发生的费用(1)案件受理费:117元,尚待支付;(2)公告费1500元;(3)刻制管理人印章费用390元;(4)邮寄材料费用12元;(5)一债会视频刻录光盘费用10元。以上共计2029元。

2.因管理人后续履行职务及办理企业注销所需费用,需预留后期费用3000元,预留费用未使用部分,管理人根据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报酬为破产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2条及第28条之规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管理人于2022年9月向中牟县法院提出的按照法律规定“下浮10%”的报酬申请。

管理人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基数为17333.16元):

1)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含本数,下同),按12%确定;

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10%确定;

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8%确定。

依照以上计算方式,最后确定管理人报酬为1872元。

(二)破产债权的分配顺序、比例及数额

在支付上述破产费用后,剩余可供分配其他债权的破产财产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普通债权):元昊公司普通债权额为961541.61元。

 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的计算过程:

1)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财产金额=可供分配财产总额-破产费用= 10432.16元。

2)普通债权总额为961541.61元。

3)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普通债权总金额≈1.08%。

五、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

(一)分配方式:本次分配采用货币形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确认书,实施转账支付。若债权人变更账户的,需在本次债权人会议后五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二)分配提存: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领取分配金额的,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并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管理人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未领取的,管理人应当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追加分配,但若其金额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管理人则将其转入破产专项基金账户之中。

六、其他

(一)附件《破产清算债权清偿分配表》系本方案的组成部分。

(二)本方案由管理人具体实施。


河南元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11月1日




附件:河南元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债权清偿分配表




河南元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债权清偿分配表

 

序号

债权人

债权总额(元)

可分配债权额(元)

1

河南申筑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

389489.38

4226.07

2

刘振涛

572052.23

6206.09



责任编辑: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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