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22破9号之一
申请人:中牟世纪花园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11月21日,中牟世纪花园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管理人对中牟世纪花园超市有限公司资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中牟世纪花园超市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管理人以中牟世纪花园超市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无人提出重整、和解申请,目前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为由,提请本院宣告中牟世纪花园超市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中牟世纪花园超市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8日在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股东登记为刘学俊持股比例60%,李芳银持股比例40%。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百货、电脑及耗材、办公用品、保健品、家电、金银首饰、酒的销售;卷烟零售;食品的加工与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摊位租赁。经查明,中牟世纪花园超市有限公司目前的债务为7,983,761.05元。经管理人依法对中牟世纪花园超市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调查,未发现中牟世纪花园超市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目前无可供分配的财产。
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中牟世纪花园超市有限公司资产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中牟世纪花园超市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另中牟世纪花园超市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分配,符合法定的终结破产程序条件。故管理人提请宣告中牟世纪花园超市有限公司破产,并提请终结中牟世纪花园超市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中牟世纪花园超市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中牟世纪花园超市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审 判 员 王 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