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22破2号之一
2021年5月31日,本院裁定受理中牟县盐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6月3日,本院依法指定中牟县盐业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
本院查明:截至2021年8月3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共有郑州市盐业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中牟县税务局2名债权人向中牟县盐业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2369729.46元。经中牟县盐业公司管理人审查,确认郑州市盐业公司债权为2097350元、国家税务总局中牟县税务局债权为272379.46元(包含本金227483.4元,滞纳金44896.06元)。中牟县盐业公司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未提出异议。2023年11月21日,中牟县盐业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
本院认为,中牟县盐业公司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时,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均未提出异议。中牟县盐业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对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郑州市盐业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中牟县税务局的债权(详见中牟县盐业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少卓
附:中牟县盐业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中牟县盐业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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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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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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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总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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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核查确认总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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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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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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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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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盐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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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7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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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7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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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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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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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中牟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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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379.46(包含本金227483.4,滞纳金4489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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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379.46(包含本金227483.4,滞纳金4489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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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本金227483.4元为优先债权;滞纳金44896.06元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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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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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9729.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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