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22破21号
申请人:济南西斯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王炉村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M2EPX03。
法定代表人:肖华。
被申请人:河南护美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广惠街与中万路交叉口向南5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7PPMN31。
法定代表人:徐霞。
2023年8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济南西斯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斯科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河南护美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护美丽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31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9月7日指定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所为护美丽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护美丽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9年11月18日,营业期限为2019年11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住所地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广惠街与中万路交叉口向南500米路东。经营范围为: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工程、土石方工程、水电暖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垃圾清运;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建筑材料销售。
管理人称,未接管到护美丽公司会计凭证、账册等相关材料,无法查明债务人存在破产情形,且经管理人核查债务人资金往来,发现债务人(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存在资产混同的可能,如果继续破产程序可能有损债权人的利益。现管理人申请驳回西斯科公司申请护美丽公司破产的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本案中,因管理人未接管到护美丽公司会计凭证、账册等相关材料,无法查明债务人存在破产情形,且经管理人核查债务人资金往来,发现债务人存在资产混同的可能,如果继续破产程序可能有损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驳回西斯科公司对护美丽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西斯科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审 判 员 常亚杰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