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22破2号之二
申请人:中牟县盐业公司管理人。
2023年11月27日,中牟县盐业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中牟县盐业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四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中牟县盐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3年11月24日召开第四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其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审议并表决通过。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审议及表决情况,管理人提请认可《中牟县盐业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中牟县盐业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少卓
附:《中牟县盐业公司财产分配方案》
中牟县盐业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各位债权人:
一、参加债务人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经管理人审查和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参加债务人财产分配的债权有:职工债权8210492.53元、税款及滞纳金272379.46元、普通债权2097350元。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管理人已对盐业公司所有财产进行调查,具体财产范围详见《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目前中介机构正在对盐业公司财产进行评估,可供分配的财产数额以最终变价的数额为准。
三、债务人财产分配顺序和破产费用
(一)、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职工的补偿金;
2、债务人所欠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债务人所欠税款;
3、管理人确认的属于债务人的普通破产债权;
4、管理人确认的属于债务人的劣后破产债权。
(二)、破产费用
1、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案件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分配破产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请工作人员的费用(包括聘请律师团队和聘请留守人员费用);
现已产生破产费用331317.4元(详见破产费用清单),需预留破产费用45万元。
四、分配方式
1、原则上以货币方式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或债权人自行领取。
2、步骤:债务人财产应当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再清偿职工债权,后清偿所欠税款,剩余财产再按比例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3、分配提存:债权人未受领的债务人财产分配额应提存,债权人自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人民法院可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中牟县盐业公司管理人
2023年11月21日
附:《破产费用清单》
破产费用清单
1、 律师费10万元;
2、 评估费5万元;
3、 一次审计费用5万元、二次审计费用2万元;
4、 四位留守人员看护费用没人2600元/人/月×4人×10个月=104000元;
5、 其他费用:公告费、邮寄费等费用7317.4元。
以上共计33131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