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22破10号
申请人:景丽鹏,女,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学理路5号1号楼2单元2201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
被申请人:中牟县颐舍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广惠街办事处商都大道与万三路交叉口滨河社区郑东鑫城美墅三期22号楼1-2层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MA46DQQ4XF。
法定代表人:闫红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景丽鹏以被申请人中牟县颐舍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舍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3年8月2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景丽鹏对颐舍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3年8月2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颐舍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12日,由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闫红民,经营范围为:餐饮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企业形象策划;酒店管理;餐饮住宿服务、温泉洗浴服务、游乐服务、KTV、会务服务、停车服务、户外拓展训练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文艺演出;影视制作;工艺品、旅游纪念品、卷烟、酒店用品、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房屋租赁;农业休闲观光;广告制作、代理、发布。
经管理人调查发现:颐舍公司的房屋转让款等巨额财产去向不明,且颐舍公司未作出合理解释。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本案中,经管理人调查发现:颐舍公司的房屋转让款等巨额财产去向不明,且颐舍公司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景丽鹏的破产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审 判 员 王 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少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