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0122强清1号
关于中牟县银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申请人赵亦乐以中牟县银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公司”)清算组的清算过程及形成的清算方案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为由,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银鸽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23年2月27日,本院裁定受理银鸽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3月13日指定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为中牟县银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2023年12月4日,清算组向本院提交《中牟县银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称,清算组使得股东通过股东会议达成了《中牟县银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算方案》,鉴于银鸽公司目前无可供分配的财产,清算组在可执行财产的范围内已执行完毕,现已符合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条件。本院认为,中牟县银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算组请求确认《中牟县银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予保留清算组以处理未决事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裁定确认中牟县银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算组编制的《中牟县银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中牟县银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