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0122破13号之二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受理申请人崔金良、宋春玲申请被申请人中牟县金多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指定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经中牟县金多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调查,中牟县金多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本院认为,中牟县金多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中牟县金多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裁定宣告中牟县金多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中牟县金多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