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22破13号
申请人:中牟县金多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12月12日,中牟县金多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至目前,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949元,中牟县金多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共计271.27元,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提请人民法院宣告中牟县金多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中牟县金多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中牟县金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在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董红杰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持股比例100%。经营范围为:船只销售及租赁等。
经管理人调查,中牟县金多商贸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271.27元,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
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中牟县金多商贸有限公司资产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中牟县金多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中牟县金多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管理人提请宣告中牟县金多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并提请终结中牟县金多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中牟县金多商贸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中牟县金多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审 判 员 王 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少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