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22破17号
2023年8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中牟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河南省乐农牧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31日指定本院进行审理。2023年9月8日,本院依法指定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为河南省乐农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截至2023年10月17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共有中牟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文军等3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3笔,申报债权总额为7568020.11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总金额为7127514.11元,其中中牟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总金额为3526594.11元,周文军债权金额3600920元。河南省乐农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未提出异议。2023年11月6日,河南省乐农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
本院认为,河南省乐农牧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时,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均未提出异议。河南省乐农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对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中牟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文军的债权【详见河南省乐农牧业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审 判 员 常亚杰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少卓
附:河南省乐农牧业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河南省乐农牧业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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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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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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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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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核查确认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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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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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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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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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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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1426元,其中本金1800万元,利息1800920元,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205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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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920元,其中本金1800万元,利息1800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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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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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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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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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6594.11元,本金2826155.64元,利息684133.47元,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163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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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6594.11元,本金2826155.64元,利息684133.47元,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163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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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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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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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7514.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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