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22破17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省乐农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8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01破申450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中牟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河南省乐农牧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3)豫01破申450号之一民事裁定,指定本院审理。
本院查明:截止2023年10月17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共有3名债权人申报3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为7568020.11元,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后,无争议债权共计7127514.11元,本院对上述债权予以确认。根据管理人调查,河南省乐农牧业有限公司实物资产评估价值为899353元,无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2023年11月23日,河南省乐农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请宣告河南省乐农牧业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河南省乐农牧业有限公司资产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河南省乐农牧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应当宣告破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河南省乐农牧业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审 判 员 常亚杰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少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