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豫0122破2号之二
2021年5月8日,中牟县盐业公司以其无法正常经营,亏损严重,已经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2021年5月31日,本院裁定受理盐业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6月3日,本院指定中牟县盐业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2023年12月27日,中牟县盐业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中牟县盐业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正按照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出售财产,现暂无可供分配的财产,提请人民法院终结中牟县盐业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中牟县盐业公司管理人已完成债权审核确认、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现无变现资金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裁定终结中牟县盐业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