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22破2号之三
申请人:中牟县盐业公司管理人
2023年12月27日,中牟县盐业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23年11月24日,中牟县盐业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正按照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出售财产,现暂无可供分配的财产,提请人民法院终结中牟县盐业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中牟县盐业公司管理人已完成债权审核确认、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现无变现资金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牟县盐业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少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