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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9 16:36:27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赖国传:

本院受理(2023)豫0122民初6036号原告张乐然、张友刚、石红芳、徐文远、陈超然、徐伟创、刘波与被告吴桂昌、赖国传、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泽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122民初6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赖国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乐然认购本金6 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2 万元为基数自2021 7 1 日起;以4 万元为基数自2022 1 1 日起,利率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赖国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友刚认购本金9 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3 万元为基数自2021 7 1 日起;以6 万元为基数自2022 1 1 日起,利率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赖国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石红芳认购本金9 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3 万元为基数自2021 7 1 日起;以6 万元为基数自2022 1 1 日起,利率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3至清偿之日止);四、被告赖国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文远认购本金10.5 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3.5 万元为基数自20217 1 日起;以7 万元为基数自2022 1 1 日起,利率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五、被告赖国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超然认购本金3 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1 万元为基数自2021 7 1 日起;以2 万元为基数自2022 1 1 日起,利率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六、被告赖国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伟创认购本金6 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2 万元为基数自2021 7 1 日起;以4 万元为基数自2022 1 1 日起,利率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七、被告赖国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波认购本金9 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3 万元为基数自2021 71 日起;以6 万元为基数自2022 1 1 日起,利率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八、驳回原告张乐然、张友刚、石红芳、徐文远、陈超然、徐伟创、刘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62166515178*****

联系人:王娜(承办人)

十七原告共同代理人电话:158178*****(张)、137158178*****(孙)

责任编辑: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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