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赖国传:
本院受理(2023)豫0122民初6038号原告吴伟、朱财锋、朱锐、胡鑫、胡旭辉、李浩、程呈与被告吴桂昌、赖国传、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陆春生、张泽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122民初6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赖国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伟认购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0.5万元自2021年7月1日起、1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均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赖国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财锋认购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0.5万元自2021年7月1日起、1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均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赖国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锐认购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0.5万元自2021年7月1日起、1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均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赖国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鑫认购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万元自2021年7月1日起、4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均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被告赖国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旭辉认购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万元自2021年7月1日起、4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均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六、被告赖国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浩认购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0.5万元自2021年7月1日起、1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均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七、被告赖国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程呈认购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万元自2021年7月1日起、4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均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八、驳回原告吴伟、朱财锋、朱锐、胡鑫、胡旭辉、李浩、程呈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62108208、178*****
联系人:陈怀杰(承办人)
十七原告共同代理人电话:158178*****(张)、137158178*****(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