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赖国传:
本院受理(2023)豫0122民初6048号原告张静、周峰、袁伟文、周呈强、肖嘉龙、曹猛、魏少蓉、温丹霞、刘志林、郜峰、曹积学、管佳媚、杨成坪、吴英、林洪桂、徐征杰、叶磊与被告吴桂昌、赖国传、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122民初6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赖国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静认购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万元自2021年7月1日起、10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均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赖国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峰认购本金9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万元自2021年7月1日起、6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均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赖国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袁伟文认购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万元自2021年7月1日起、10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均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赖国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呈强认购本金54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8万元自2021年7月1日起、36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均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被告赖国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肖嘉龙认购本金9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万元自2021年7月1日起、6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均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六、被告赖国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曹猛认购本金9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万元自2021年7月1日起、6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均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七、被告赖国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魏少蓉认购本金63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1万元自2021年7月1日起、42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均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八、被告赖国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温丹霞认购本金9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万元自2021年7月1日起、6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均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九、被告赖国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志林认购本金27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9万元自2021年7月1日起、18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均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十、被告赖国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郜峰认购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万元自2021年7月1日起、20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均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十一、被告赖国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曹积学认购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万元自2021年7月1日起、2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均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十二、被告赖国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管佳媚认购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万元自2021年7月1日起、2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均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十三、被告赖国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成坪认购本金12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4万元自2021年7月1日起、8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均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十四、被告赖国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英认购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万元自2021年7月1日起、4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均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十五、被告赖国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林洪桂认购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万元自2021年7月1日起、4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均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十六、被告赖国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征杰认购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万元自2021年7月1日起、4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均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十七、被告赖国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叶磊认购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万元自2021年7月1日起、4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均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十八、驳回原告张静、周峰、袁伟文、周呈强、肖嘉龙、曹猛、魏少蓉、温丹霞、刘志林、郜峰、曹积学、管佳媚、杨成坪、吴英、林洪桂、徐征杰、叶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62108208、178*****
联系人:陈怀杰(承办人)
十七原告共同代理人电话:158178*****(张)、137158178*****(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