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22破2号之三
2023年3月15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冯国岭的申请,裁定受理郑州赛依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依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3月16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指定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为赛依德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4年1月22日,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确认债权表中记载的无异议债权。
本院查明:赛依德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后至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共有1名债权人中牟县海德模具加工厂向管理人补充申报1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64,670元。管理人经审查确认该笔普通债权额为51,197元,并将编制的补充申报债权表提交至第四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核对,债务人、债权人对补充申报债权表记载的1笔债权均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中牟县海德模具加工厂的债权均未提出异议。管理人申请本院对赛依德公司无异议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中牟县海德模具加工厂的1笔债权(详见郑州赛依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陈怀杰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志丹
附:无异议债权表(普通债权)
附件:无异议债权表(普通债权)
郑州赛依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普通债权)
|
编制人:郑州赛依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
|
|
|
债权类型
|
债权人
|
确认金额(元)
|
总金额
|
本金
|
确认利息
|
诉讼费及其他
|
1
|
普通债权
|
中牟县海德模具加工厂
|
51197
|
51197
|
0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