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22清申1号
申请人:河南长久吉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银通路、开元路南(河南汽车贸易中心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16108257。
法定代表人:王跃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棋、河南豫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澳,河南豫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睿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青年路与城东路交叉口向北10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3XF1XG8D。
法定代表人:赵云川。
申请人河南长久吉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久吉盛公司”)申请被申请人郑州睿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睿喆公司”)强制清算一案,长久吉盛公司以郑州睿喆公司被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符合法律规定解散事由,未按期成立清算组,至今未进行清算,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由,长久吉盛公司作为股东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郑州睿喆公司进行清算。
本院查明:郑州睿喆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0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青年路与城东路交叉口向北1000米路东,注册资本为30万元,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汽车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睿喆公司章程第八条载明股东赵云川出资额28.5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比例95%,出资时间2026年11月7日;长久吉盛公司出资额1.5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比例5%,出资时间2026年11月7日。
2021年11月8日,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牟市监处罚(2022)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郑州睿喆公司的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郑州睿喆公司在2021年11月8日被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人长久吉盛公司作为郑州睿喆公司的股东,申请对郑州睿喆公司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河南长久吉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郑州睿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东黎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理 刘志丹
书 记 员 陈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