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4)豫0122强清1号
2024年4月24日,本院裁定受理河南长久吉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郑州睿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清算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规定,经本院依法采取摇号的方式指定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郑州睿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为常志凯。
清算组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及时有效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清算组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和全体股东的监督。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职责如下:
(一)接管被申请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清理被申请人财产状况,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组织被申请人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三)通知、公告债权人;
(四)决定被申请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五)决定被申请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六)处理与清算有关的被申请人未了结的业务;
(七)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八)清理债权、债务;
(九)管理和处分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处理被申请人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十)代表被申请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十一)向本院提交清算报告;
(十二)办理被申请人注销登记等终结事宜;
(十三)法律规定或者本院认为清算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