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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31 10:47:16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22强清1号之一

    申请人:郑州睿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常志凯。
    河南长久吉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久吉盛公司”)以郑州睿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睿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按期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以股东身份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郑州睿喆公司进行清算。2024年4月24日,本院裁定受理郑州睿喆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担任郑州睿喆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2024年5月30日,清算组向本院提交《郑州睿喆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关于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报告》《郑州睿喆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清算报告》及《郑州睿喆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书》。清算组在接受指定后依法履职,经调查,郑州睿喆公司名下无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未在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设社保账户,未开设银行账户,未向国家税务总中牟县税务局缴纳过税费。清算组无法接管到郑州睿喆公司的财产、账册、印章、文件等资料。鉴于清算组未能接收到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无法进行清算,且长久吉盛公司作为股东对清算组作出的《郑州睿喆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清算报告》无异议并同意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本院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第29条规定,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本案中,郑州睿喆公司无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下落不明,清算组无法接管到郑州睿喆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无法清算,应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故清算组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郑州睿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
    二、终结郑州睿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东黎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法 官 助理  刘志丹
书  记  员  陈云云

责任编辑: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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