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24-05-31 10:48:19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豫0122强清1号之一
2024年4月24日,本院裁定受理郑州睿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睿喆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担任郑州睿喆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经清算组调查,郑州睿喆公司名下无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未在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设社保账户,未开设银行账户,未向国家税务总中牟县税务局缴纳过税费。清算组无法接管到郑州睿喆公司的财产、账册、印章、文件等资料。本院认为,清算组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应予准许。本院于2024年5月30日裁定确认郑州睿喆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郑州睿喆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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