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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发布时间:2024-06-18 16:19:05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2024)豫0122破1号

2024年6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河南鹏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河南零食宣言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6月4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指定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普通合伙)河南分所为河南零食宣言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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