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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8-13 17:31:49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4)豫0122强清3号

  根据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依法裁定受理河南豫鼎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之规定,本院依法指定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组成河南豫鼎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清算组,赵瑜为清算组负责人。
清算组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清算组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清算组职责如下: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八)本院认为清算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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