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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普法】一杯酒下肚,他尝到了苦楚……

发布时间:2024-08-15 15:28:34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是人尽皆知的常识

然而有些人

抱着侥幸心理

饮酒后开车上路

可谓是喝酒一时爽

被查悔断肠

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在家中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61mg/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认定,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中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庭依法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李某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从重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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