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领域意外伤害时有发生,雇主通常通过购买意外伤害团体险来降低自身用工风险。提供劳务者因意外伤害获赔的保险金能否抵扣建筑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款?
案情回顾
原告赵某与付某签订劳务协议,在建筑公司某一项目负责打扫卫生。某日,赵某在进行现场清理工作时,因不慎踩踏坠落受伤,经诊断腰骨折伤残程度为九级,花费医疗费12万余元。
赵某受伤后,保险公司基于该项目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险向赵某赔偿了30 余万元,但赵某认为该款项与雇主的赔偿责任无关,遂将付某和建筑公司诉至中牟县人民法院,要求付某和建筑公司再行赔偿其各项损失20余万元。
法院审理
付某以该建筑公司的名义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赵某在受伤后,保险公司已根据赵某的伤残程度向赵某累计赔付了30万余元,足以覆盖赵某的损失,且团体意外险已实际冲抵雇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故对于赵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雇主方应当对员工受到的损害结果承担其过错相应的责任,雇主应当尽到防范安全风险的义务,并为雇员提供充分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提醒
雇主为雇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虽然并非其法定、强制的义务,但利用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能够有效分散用工风险。发生事故后,雇员基于保险合同所获得的理赔可以相应冲抵雇主本该承担的雇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