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09-06 17:45:2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22破17号之三
申请人:河南省乐农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9月4日,河南省乐农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河南省乐农牧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河南省乐农牧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公平保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且已经第二次债权会议表决通过,河南省乐农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对《河南省乐农牧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予以认可,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省乐农牧业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河南省乐农牧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审 判 员 常亚杰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少卓
附:《河南省乐农牧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河南省乐农牧业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根据中牟县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人数共2名,性质均为普通破产债权,债权总额为7127514.11元。其中,中牟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债权总额3526594.11元,周文军债权总额3600920元。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一)债务人财产变价款
管理人按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价款共计527340.00元。其中,养殖场地上附着物变价款500000.00元、别克牌商务车变价款26200.00元、商标变价款1140.00元。
(二)管理人账户结息
管理人账户于2023年12月21日结息1.33元、2024年3月21日结息151.90元、2024年6月21日结息253.90元,三笔结息共计407.13元。
(三)其他
管理人工作人员于2024年7月10日向管理人账户转账0.01元测试账户状态。
上述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价值总额共计527747.14元。管理人执行分配方案时,财产总额有变化的,以分配方案执行时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为准,届时将最新的财产状况通知各债权人。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情况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中牟县人民法院核收本案破产案件诉讼费用4537元,该费用目前尚未支付,由管理人执行分配方案时向人民法院支付;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①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对债务人养殖场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支出费用10000元;评估债务人名下别克商务车支出费用1000元。该两笔费用已经支付给评估机构。
使用管理人账户发生手续费9元,为执行分配方案,管理人拟预留银行手续费100元,执行分配执行完毕后手续费仍有剩余的,管理人将另行分配。
③管理人处置债务人养殖场地上附着物和别克商务车产生企业所得税26300元,管理人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足额缴纳该笔税款。处置债务人的注册商标产生税款28.5元,管理人将在执行分配方案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该笔税款。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中牟县人民法院准许管理人收取报酬47460元,该费用由管理人执行分配方案时收取。
2.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共益债务。
(二)破产债权的分配
本案中参与分配的债权均为普通破产债权:本案中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税款债权后,剩余438312.64元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中牟县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破产债权总额为7127514.11元。清偿率为(438312.64/7127514.11)×100%=6.15%。其中,中牟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配216870.95元,周文军分配221441.69元。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根据分配方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二)分配步骤
本分配方案在执行时一次性分配完毕。
河南省乐农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