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22强清2号
申请人:郑州市龙嘉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李智丁
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郑州市龙嘉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嘉公司)长期停止经营且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申请对龙嘉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24年7月24日,本院裁定受理龙嘉公司强制清算一案,2024年8月12日,本院指定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组成龙嘉公司清算组。2024年9月26日,清算组向本院提交《郑州市龙嘉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清算报告》,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2010年5月27日,龙嘉公司在中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为郑州市中牟县韩寺镇小韩村,注册资本10万元,实收资本10万元,股东为王建伟(占股100%),营业期限2010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26日,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建筑设备租赁及咨询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2024年9月26日,清算组向本院提交《郑州市龙嘉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清算报告》,报告载明:因清算组未接管到龙嘉公司的任何财产、财务资料、文件及其他资料,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财产可供分配,清算组无法继续对龙嘉公司开展清理债权债务的实质清算工作。清算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之规定,提请法院裁定终结龙嘉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案中,龙嘉公司无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且公司人员下落不明,经清算组调查未发现龙嘉公司有可供清算的财产,清算工作无法进行,故清算组请求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清算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龙嘉公司的董事等清算义务人承担偿还责任,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龙嘉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东黎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