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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0-12 15:30:05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2024)豫0122破4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张敬华的申请于2024年9月30日裁定受理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本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本院依法指定郑州通领破产清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负责人戴子翔。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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