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4)豫0122破5号之一
中牟县联发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30日根据李彦荣的申请裁定受理中牟县联发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指定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为中牟县联发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再清偿的无效。
二、自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11月19日14时30分于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11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五、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