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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0-12 15:40:03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2024)豫0122破6号

2024年93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徐洪新的申请,裁定受理郑州市中申宇大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指定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为郑州市中申宇大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刘宏元。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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